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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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二百七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错油;

(五)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六)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员伤亡事故;

(八)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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