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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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机关、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二)定期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三)按照定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四)加强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五)落实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保密承诺、脱密期管理等制度;

(六)对本机关、本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保密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的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十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无法标注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依法确定该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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