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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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泄密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区域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整改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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