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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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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