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法律文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 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一、新刑法将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设立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之中,取消了绑架妇女、儿童罪。把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量刑情节。 二、“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