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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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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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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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与联系 后罪是新刑法上本章即破坏经济秩序罪专章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专节中所规定的犯罪。二罪的主要联系点在于,两者都有诈欺认购人的主观故意;所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都有虚假性。其主要区别点在于,(1)犯罪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不是身份犯,任何人都能成立...[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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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 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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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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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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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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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是规定即按个人犯本罪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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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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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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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即构成本罪。具有一种行为方式涉及两个对象或者具有两种行为方式涉及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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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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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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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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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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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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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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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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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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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