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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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pyramid selling)
传销(pyramid selling)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 ,主要表现为“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 在其他国家,传销和直销是相同的概念。最早的“直销”发源于1886年左右,美国的大卫 · 麦康奈尔创立了雅芳公司的前身“加州香水”,以上门推销方式销售香水,此为单层次直销的起源。 1919年,投机商人查尔...[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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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Obscene、lewd、salacious)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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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Underworld organization)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涉黑团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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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Prison Break)
作为刑法术语,越狱特指在押人员通过破坏监管设施、袭击监管人员等手段逃脱羁押场所的行为。法律后果包括: 1.构成《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脱逃罪 2.若使用暴力手段可能升级为暴动越狱罪 3.组织策划者将承担更严重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需与"临时脱离监管区域后主动返回"等情形进行区分。相关法律文书常使用"越狱脱逃""集体越狱"等专业表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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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狱(break into a jail and rescue a prisoner)
劫狱指从监狱里把被拘押的人抢出来。该术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要求具备聚众与持械双重特征。 该行为以暴力突破监管体系为核心特征,需区分实施者在犯罪中的作用: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死刑;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狱系统将该行为列为重点防范的突发性暴力事件,明确写入部门职能文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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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prosecution)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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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Drug crimes)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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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crime of cheating and bluffing)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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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corruption,embezzle)
贪污(tān wū)是汉语词汇,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构成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立案起点为5000元,特殊情形下未达数额亦可立案。 该罪行的法律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职务关联性及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根据《刑法》第382、383条,量刑与贪污数额及情节挂钩,可处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司法解释明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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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crime of bribery)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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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crime of bribery)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通过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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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crime of betraying state secrets)
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类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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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Shoddy goods)
伪劣商品是指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质量或性能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涵盖失效变质、危及人身安全、指标虚标等情形。其表现形式包括伪造质量标识、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以次充好等九类情形,该类商品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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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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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crime of abuse of authority)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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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crime of dereliction)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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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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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Statutory fruits)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类型,主要表现为租金、利息等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其归属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依照交易习惯确定。该概念区别于天然孳息,后者源于物的自然属性,而法定孳息基于债权请求权产生。 法定孳息的计算以权利存续时间为基准,通常表现为货币形式。在物权领域,抵押权人可收取扣押财产的孳息用于费用清偿,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权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司法实践中,犯罪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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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Natural fruits)
天然孳息是“法定孳息”的对称。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其特点是它的产生无损于原物,产生于原物又与原物相分离,成为原物之外的独立物。产生方式有出于自然成熟繁殖和辅之以人工取得。通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提供资金或劳务的人与孳息分离时就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不一致时,主要有两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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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fruits)
孳息(zīxī)是法律术语中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与“原物”相对,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按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归属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明确抵押权人收取被扣押抵押物孳息的权利,第六百三十条则规定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归...[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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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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