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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