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长期进行煽动的;煽动手段特别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甚至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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