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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