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 罚。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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