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是民法确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准则,体现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及权利义务对等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第十四条确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财产权利受平等保护。
该原则内涵包含人格平等、法律关系地位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三重维度。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协商自主性以及纠纷救济的平等性,禁止强加意志或差别对待。特殊情形下允许差别平等以实现实质公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义务侧重。
平等原则可追溯至罗马法市民平等制度,资本主义时期发展为破除封建特权的法律基础。我国立法继承该原则精神,通过《民法典》构建三位一体的平等保护体系,并在规范涉企执法、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领域持续深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