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罚 (aggravation of penalty below minimum statutory pre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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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是指司法机关法定刑幅度以上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刑罚裁量制度,其适用必须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为前提。1997年刑法修订已经取消了加重处罚。该制度要求突破法定刑上限,且仅适用于主刑种类,通过数罪并罚等规则实现刑期的叠加裁量。根据适用范围可分为一般加重(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和特别加重(针对特定犯罪情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犯罪等情形可加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后已取消该制度,现行法律通过限制加重原则实现类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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