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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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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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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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标准
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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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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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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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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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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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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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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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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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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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关于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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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认定
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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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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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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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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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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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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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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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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