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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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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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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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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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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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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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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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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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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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标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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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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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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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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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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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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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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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标准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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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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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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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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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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