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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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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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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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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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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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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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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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婚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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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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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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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四种情形属于情节加重,第五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注: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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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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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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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军婚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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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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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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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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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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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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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罪的概念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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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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