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本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认定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认定
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诽谤罪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量刑标准
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 详情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与司法解释
-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这些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出新规
-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将于6月23日开始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第1210号】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以及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2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77号】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 【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 【第1043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第1042号】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865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