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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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强迫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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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其次,构成...[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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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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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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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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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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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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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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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2款之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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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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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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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5条的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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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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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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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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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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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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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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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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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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