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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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6.2.8 其他

6.3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登记

6.3.1 田间试验

6.3.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6.3.1.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6.3.1.2.1 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6.3.1.2.2制剂

包括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6.3.1.3 产品毒性摘要资料

包括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等。

6.3.1.4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6.3.1.5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认定证明

包括与申请产品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申请人用于佐证的相关材料等。

6.3.1.6 其他

6.3.2 正式登记

6.3.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6.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

6.3.2.3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认定证明

包括与申请产品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申请人用于佐证的相关材料。

6.3.2.4 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增加产品在30℃贮存18周的稳定性试验报告。

6.3.2.5 毒理学资料

6.3.2.5.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3.2.5.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6.3.2.5.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6.3.2.6 药效资料

6.3.2.6.1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6.3.2.6.2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6.3.2.6.3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6.3.2.7 残留资料

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6.3.2.7.1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且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下,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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