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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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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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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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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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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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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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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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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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认定
首先,应该是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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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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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量刑标准
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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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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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身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12.11 法发[1992]42号)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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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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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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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性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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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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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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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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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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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