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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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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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立案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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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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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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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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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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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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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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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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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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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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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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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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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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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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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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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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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刺激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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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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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