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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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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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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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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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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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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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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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量刑标准
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泄密罪的,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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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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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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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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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入罪标准为“造成信息公开传播”和“其他严重后果”,但具体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作出明确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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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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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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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认定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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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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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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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 “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公开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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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其具体含义可以参照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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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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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