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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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航空器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本条设置了2个量刑档次,即分别情节一般和情节特别严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其一,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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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航空器是否真的被挟持,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航空器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应...[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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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只,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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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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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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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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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概念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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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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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所谓恐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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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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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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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人。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多重客体,既在社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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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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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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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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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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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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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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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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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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