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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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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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拖欠的人工工资可不可以起诉?
拖欠的人工工资可不可以起诉? 答:如果农民工手中有欠条或者其他可以证实拖欠人工工资的事实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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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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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法律怎么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法律怎么保护? 答:对于已经按照月息三分支付的自然利息,法律不在要求出借人退还。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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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怎么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怎么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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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仅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摁印,借款不能按期偿还款,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人仅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摁印,借款到期后,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685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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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商事
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答: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原告主张还款的诉讼请求。[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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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五个误区
一、错把 “道理” 当 “证据”,有理无据难胜诉 在法律的世界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铁律,而这里的 “事实” 并非当事人所认为的 “道理”,而是要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很多人天真地觉得,只要自己在事情的情理上占理,官司自然就能打赢。然而,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没有确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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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庭审笔录签字时,可以要求修改我的部分表述吗?
庭审笔录签字时,可以要求修改我的部分表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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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承办法官曾办过我的另一起案件,并判我败诉,我能申请他回避吗?
承办法官曾办过我的另一起案件,并判我败诉,我能申请回避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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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能不能要求法官强制对方(被告)出庭?
我能不能要求法官强制对方(被告)出庭? 大多数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陈述或者对其本人做询问笔录。如果被告本人未出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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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收到了立案短信,但是没有显示开庭时间,如何得知开庭时间?
我收到了立案短信,但是没有显示开庭时间,如何得知开庭时间? 收到立案短信,说明案件刚刚立案,但是还没有到达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之后,书记员会通过电话、电子送达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情况、送达诉讼材料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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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案件立案后接下来要怎么做?
案件立案后接下来要怎么做? 答:请先等待,我们会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给被告,如果被告有答辩意见,我们也会将此送达原告。然后依据承办人案件顺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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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起诉一定要原告本人到现场吗?
起诉一定要原告本人到现场吗? 答:若本人无法到法院起诉,可以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同时,原告也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立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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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如何把握毒品犯罪的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如何把握毒品犯罪的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一是缓刑须从严掌握,明确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二是追缴违法所得及财产刑的问题。这个问题与侦查机关有较大关联。在侦查期间的要追缴和没收。根据《刑法》第64条之规定,在案扣押财物中属于违法所得的应依法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不应随意,多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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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如何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如何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一是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上,应重点打击运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毒枭、职业毒犯等,对受雇用、指使参与运输的,应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总之,应综合考虑地位作用等因素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二是毒品共同犯罪,上下线犯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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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
如何认定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 对此,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此,可以听取鉴定的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毒的供述。[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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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纯度对数量的影响?
如何认定毒品纯度对数量的影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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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如何认定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
如何认定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 首先,“以贩养吸”这个用语应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数量认定上有两步,一是贩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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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折算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
如何折算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 折算方法有以下三种:首先,刑法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比如,《刑法》第347条规定:鸦片与海洛因比例为1000:50,也就是20:1,大麻油与海洛因比例为5000:50,即100:1。其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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