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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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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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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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入罪标准为“造成信息公开传播”和“其他严重后果”,但具体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作出明确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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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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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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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认定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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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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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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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 “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公开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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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其具体含义可以参照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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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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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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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员,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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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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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扰乱法庭秩序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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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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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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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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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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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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