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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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需要特定目的。非法采伐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手段如果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则还包括“其制品”。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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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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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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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犯盗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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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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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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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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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运输林木立案标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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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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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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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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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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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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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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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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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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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本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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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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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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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