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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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农用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农用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农用地4.1亩的1/3。农用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农用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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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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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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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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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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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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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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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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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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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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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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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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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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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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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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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细化: 1.分级保护机制:一级保护植物入罪标准为采伐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为2株或2立方米; 2.价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植物价值,无法确定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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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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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标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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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对象要件: 犯罪对象是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 主体要件: 该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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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