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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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电子签名法》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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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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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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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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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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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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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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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按月支付吗?
答: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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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订立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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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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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补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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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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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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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七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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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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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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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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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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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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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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