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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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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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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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为结果犯,要求具有两个危害结果:一是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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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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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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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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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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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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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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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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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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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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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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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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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量刑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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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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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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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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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并非所有的虚假出资都构成此罪,必须具备: (一)数额巨大;或(二)后果严重;或(三)其他严重情节。 此处有如下几点需注意: 1、 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予以解释。 2、 如果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额,但其采取欺骗手段所虚报的注册资本与其实在注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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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国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设立。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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