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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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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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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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 “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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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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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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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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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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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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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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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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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量刑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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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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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
本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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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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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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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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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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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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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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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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