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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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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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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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
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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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量刑标准
妨害清算罪的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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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妨害清算罪是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在清算期间,故意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后果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在认定该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妨害清算罪与几类相似他罪的界限,要注意几类特殊行为的认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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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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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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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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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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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概念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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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认定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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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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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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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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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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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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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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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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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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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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