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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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焦点
立法守护!《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颁布
12月16日,我国全民阅读事业迎来里程碑时刻——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民阅读从“政策引导”迈向“法治保障”。 读书,本是寻常事,如今有了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很多人可能会困惑:阅读还需要立法吗? 事实上,阅读从来不只是个人的事。 中华民族自古提倡阅读,讲究格...[ 详情 ]
新华社 2025-12-23 08:58:44 -
商事合同
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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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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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民事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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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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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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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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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金堂县人民法院: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问题:如何判断村民小组长在何种情形下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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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侵吞本公司股票发行差价款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主要问题:1.依照1997年修订刑法,江仲生等四被告人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江仲生等四被告人出售公司股票所获并予侵占的差价款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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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侵吞的收取的“支教费”“点招费”等的,构成贪污罪财物
不管基于合法还是非法事由,在行为当时处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占有、持有状态下的私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公共财产,因为此时的责任主体是这些单位,如果期间财产遭受到了损失,这些单位将需承担赔偿责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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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底,被告人朱洪岩与泗阳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经营泗阳县食品总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前后,有韩林业、王士宇等9名股东人股经营,朱洪岩任厂长,韩林业、王士宇任副厂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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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营业部违规自营炒股并私分盈利款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透支客户资金违规自营炒股并私分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挪用国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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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浙江温州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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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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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不具有身份的人参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行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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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行为的,构成贪污罪-浙江温州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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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行为的,应认定为贪污罪-苏州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被告人黄明惠,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系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投资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明惠犯贪污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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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江苏省苏州市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能否依据被告人胡滋玮私自截留公款,并将其中的1658.8万元用于注册设立全民与集体联营性质、以国有公司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的苏州外贸机电产品公司(苏州外贸物资总公司)的行为事实,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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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国有企业亏损弥补个人损失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对贪污罪的起刑点作如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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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贪污犯罪从宽处罚的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罚作了特别规定,该条第三款单独规定一款,而且规定更加明确,也更为严格。该款规定的适用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 1.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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