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
危害国家安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 详情 ]
-
民事术语
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详情 ]
-
民事术语
人权(human right)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 详情 ]
-
民事术语
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 详情 ]
-
民事术语
非专有权 (non-exclusive right)
非专有权,亦称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非专有权的主体范围不受特定民事主体限制,允许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在不同主体间流转。这类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可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处分或移转。[ 详情 ]
-
民事术语
专属权 (exclusive right)
专属权是法律体系中不可转移的权利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专属性,即只能由权利人行使且不得转让或继承。该权利涵盖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多种类型,在民事法律框架中被赋予绝对保护地位。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作为典型专属权明确禁止代位行使,且不得放弃或转让。专利权中的专属权特性则体现为...[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能成为失火罪的主体。 失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认定
(一)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详情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的认定
与背叛国家罪区别 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叛逃罪和背叛国家罪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是: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主体只要为跨国公民即可。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解释
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亲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立案标准
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量刑标准
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 详情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 (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 (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与司法解释
-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这些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出新规
-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将于6月23日开始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第1210号】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以及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2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77号】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 【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 【第1043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第1042号】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865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