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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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 criminal negligence)
犯罪过失是“犯罪故意”的对称。刑法上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与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并不完全一致。①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中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中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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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 mens re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身份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关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罗马法时期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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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target of a crime)
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区别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2)犯罪客体总会因犯罪行为而必定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受到损害。(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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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object of a crime )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确定了犯罪客体能够明确犯罪性质与危害程度。其与犯罪对象在性质、要件地位、受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若侵害民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本质通过犯罪对象体现,涵盖国家主权、社会制度、财产权、人身权利等领域,内容由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根据侵犯社会关系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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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subject of a crime)
犯罪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分为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单位主体涵盖公司、企业等五类组织机构。 自然人主体依年龄划分为四类:已满16周岁负完全责任,14-16周岁对八类重罪担责,12-14周岁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75岁以上老人可从宽处罚。特殊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定罪或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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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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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negligent crime)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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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 willful crime)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首先,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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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刑法上,要对该当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非难,就必须证实,在行为实施的当时,行为人能够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并且具有按照这种理解进行行为的能力。[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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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任何成年人,如果没有精神病,就具有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身心之发展、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换言之,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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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职能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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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按照五年为一档确定了四档追诉时效期限,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可向最高检申请核准追诉。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因技术条件不足、侦查手段有限,部分命案未能及时告破。凶手侥幸长期藏匿,企图等到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从而摆脱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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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原则(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new laws)
从新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主张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理完结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律实行的是从旧原则,即行为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而从新原则则要求行为要适用当时还没有出现的新法律。该原则在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领域均有体现: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的个别单行刑法首次明确采用从新原则,《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中确立的'跨法从新'原则要求对跨越新旧法律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而行政程序法律适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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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从旧兼从轻是“从新兼从轻”的对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一种原则。但是,根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特别刑法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实行从新的原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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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principal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education)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教育学领域的重要原则,强调惩罚措施与教育引导的结合而非相互替代。该原则的核心在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实施惩罚,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首违不罚制度作为典型落实方式。 原则定义 该原则主张在实施惩罚措施时需与教育引导相结合,避免单纯强调惩罚的单一化处理方式。其本质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实现行为矫正与价值观塑造的双重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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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原则(principal of bearing responsibility solely for one’s own crime)
罪责自负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刑事责任由犯罪行为人个体承担,禁止牵连无辜亲属或其他未参与者。该原则与古代"族诛""连坐"等团体责任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现代法治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共同犯罪中精准界定责任范围、合理适用刑罚种类、避免单位犯罪成员权益过度受损。 罪责自负原则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一是刑事责任主体严格限定为犯罪行为人,不可任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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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基本原则之一。18世纪后期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等级特权主义和罪刑擅断,基于法律面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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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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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司法精神病学是精神病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精神障碍者在法律事务中的责任能力及精神状态鉴定,又称法医精神病学。其核心任务是通过司法鉴定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及服刑能力等法律能力,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学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开展鉴定活动,涉及精神损伤程度、因果关系、诈病鉴别及监护必要性评估等多维度分析 。鉴定中多见反应性精神病、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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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coercive measure; enforcement arrangement)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025年3月8日,《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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