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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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complicity; joint offence)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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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dangerous act)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其有三方面特征: 危害行为特征 与危害行为关系 特征内容 有体性 外在(客观)特征 人的身体动静、外在举动,包括借助自然力、工具等 有意性 内在(主观)特征 人的有意识活动,是人意志支配下的产物 有害性 社会(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行为侵害法律(刑法)保护的权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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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conviction; crimination)
定罪,又称犯罪认定,指根据刑法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轻罪或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其性质为刑事司法活动,主体为人民法院,客体为侵害法益的行为。 定罪内容包括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轻罪与重罪,涉及法条竞合情形。法条竞合分为独立竞合、包容竞合等类型,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定罪活动需遵循罪质与罪量一体评价规则、充分完整评价规则及禁止重复评价规则,要求全面评价危害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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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过重,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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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 consequential offence)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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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potential damage offence)
危险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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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conduct crimes)
行为犯是刑法学术语,指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其构成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必要条件,与结果犯相对应。 该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提出,其既遂标准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以危害行为完成为标志,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等;另存在成立标准说主张根据条文是否规定特定结果进行判断。 英美法系传统刑法未将行为犯作为独立类型研究,随着制定法及学术交流增多逐渐获得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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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Discontinuance of crime)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特殊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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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expression for a crime)
犯意表示,又称“犯意流露”,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决意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因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历史上,各国奴隶制刑法与封建刑法存在处罚犯意表示的司法实践。其与犯罪预备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实行行为:前者仅停留在意图表达阶段,后者因具有社会危害性需承担刑事责任。 犯意表示的特征包括行为人真实犯罪意图的外化表露,常见形式有口头声明、文字表达或手势示意等。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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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a crime in preparatio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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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criminal pattern)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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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未遂犯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未遂犯的不法与责任一般轻于相应的既遂犯的不法与责任,故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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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Accomplished offense)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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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excessive defence)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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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 (criminal intent; criminal purpose)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体现犯罪故意的内容。其包含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预定性及积极追求意愿。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动机是推动目的实现的内在动力,同一目的可能源于不同动机。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目的属于主观违法要素,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需法官根据违法性判断进行补充。特定罪名如贪污罪、抢劫罪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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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criminal motive)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中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⑴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⑵财物动机,指为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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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 criminal negligence)
犯罪过失是“犯罪故意”的对称。刑法上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与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并不完全一致。①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中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中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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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 mens re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身份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关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罗马法时期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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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target of a crime)
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区别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2)犯罪客体总会因犯罪行为而必定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受到损害。(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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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object of a crime )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确定了犯罪客体能够明确犯罪性质与危害程度。其与犯罪对象在性质、要件地位、受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若侵害民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本质通过犯罪对象体现,涵盖国家主权、社会制度、财产权、人身权利等领域,内容由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根据侵犯社会关系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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