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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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serving sentence outside the prison under surveillance)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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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parole)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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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metitorious serviceoffset)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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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 (voluntary surrender to justice)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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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s)
酌定情节是法律术语,指刑法未明文规定,但依据刑事立法精神、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在量刑时需酌情考量的因素。其核心功能为辅助法定情节调节刑罚幅度,或在缺乏法定情节时作为量刑依据。 酌定情节涵盖犯罪动机、手段、时空环境、侵害对象、损害结果、犯罪人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等。例如,动机卑劣或侵害弱势群体可能加重刑罚,积极退赃赔偿则可能从轻处罚。司法机关适用时需遵循法定情节优先、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确保量刑兼顾灵活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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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免予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存在法定特殊情形而免除行政处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其适用需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件,与不予处罚存在法律性质上的本质区别。该制度覆盖刑事、行政及特定领域执法,包含刑事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等法定情形,以及生态环境、交通管理、食品安全领域针对初次违法或履行查验义务经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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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 (aggravation of penalty below minimum statutory prescript)
加重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刑幅度以上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刑罚裁量制度,其适用必须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为前提。1997年刑法修订已经取消了加重处罚。该制度要求突破法定刑上限,且仅适用于主刑种类,通过数罪并罚等规则实现刑期的叠加裁量。根据适用范围可分为一般加重(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和特别加重(针对特定犯罪情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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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heavier punishment)
从重处罚是刑法中的量刑术语,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具有特定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较重刑罚,其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如《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要求必须在法定刑限度内执行。 该术语的核心内涵包括:仅适用于法定从重情节(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等),禁止突破法定刑幅度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需以“不从重处罚”为基础参照,并遵循适度原则,避免机械划分中间线。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共规定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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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mitigation of penalty below minimum statutory prescript)
减轻处罚是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当前该制度存在标准把握不准(包括法定与酌定情节判断难)、幅度量化困难(如罚种能否减轻存在争议)等适用困境,其成因涉及上位法规定笼统、各地规范冲突等因素 。为解决这些问题,学界提出细化情节认定标准、规范处罚幅度分类、完善听证与备案程序等重构方案。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包括跨档减轻合法性认定、单一量罚幅度下处罚种类变更等争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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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lighter punishment)
从轻处罚简称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亦可分为一般从轻和特别从轻。一般从轻适用于所有犯罪,特别从轻由刑法特别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犯罪。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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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节(legal circumstances)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是刑法中量刑情节的一种。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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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刑罚裁量情节(circumstance for sentencing)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用于判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事实依据,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 我国刑法将其分为法定与酌定两类。法定情节由刑法明文规定,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四类,适用时需严格遵循“应当”或“可以”的强制或选择性要求,如累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酌定情节虽未被法律明确列举,但司法实践中常依据犯罪动机、手段、事后态度等灵活调整刑罚幅度 。 量刑情节的适用强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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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Circumstances of Crim)
犯罪情节是指刑法中与犯罪构成相关的主客观事实情况,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定罪情节包括基本情节(界定罪与非罪)及加重或减轻情节(区分轻罪与重罪),量刑情节则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 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及分则条款(如第264条盗窃罪、第260条虐待罪)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严重”等类型,涵盖犯罪手段、结果等要素。根据程度差异,情节分为五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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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criminal act)
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 (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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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criminal fact)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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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removal)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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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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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属于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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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public surveillance)
管制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只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管制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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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Additional punishment)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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