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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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Number of crimes Concurrence)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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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Inclusive offence; absorbable offence)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构成吸收犯,通常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第一个条件是实质竞合的共同条件,较易认定;第二个条件即吸收关系的认定,则存在一定难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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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implicated offence)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其他实质竞合一样,牵连犯也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这数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会出现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的情况,而是以择一重处断基本规则。为与连续犯相区别,成立牵连犯要求各行为独立构成异种数罪,而非同种数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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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continuing offence)
连续犯,指的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对于连续犯按一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很多法条涉及连续犯规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连续犯的追诉时效及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的规定;二是涉及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定;三是涉及连续犯行为次数的规定。后两项规定,既包括作为成罪标准的数额、次数和情节,又决定刑罚裁量轻重(量刑档次,加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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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 (combinative crime; integrated offence)
结合犯是指刑法将原来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构成,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符合新构成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构成中包括两个以上的原罪,即被结合之罪;也有经过结合后形成的新罪,即结合之罪,结合后新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内容,而不是简单地将数个犯罪构成相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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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habitual hardened crime)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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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竟合犯(imaginative joiner of offences)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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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continuous crime )
一般认为,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仅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规定继续犯的犯罪构成,也预定了该罪行为会持续一定时间,故行为的持续性包含在犯罪构成所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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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不二罚(no one is punished twice for the same crime)
一罪不二罚,又称一事不再理,是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旨在防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追诉或处罚。在中国刑法中,该原则体现为对已受外国刑罚者可免除或减轻处罚。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其表现为对生效判决案件禁止重复追诉,但允许符合新事实、证据等法定情形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该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体现为《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规则,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但允许不同种类处罚的组合适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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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one crime)
一罪是刑法学术语,指行为人基于单一犯意实施犯罪行为,最终按单一犯罪构成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犯罪构成的单一性,与数罪形态形成刑法理论体系的对称结构 。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立法规定和司法处断规则,一罪可分为单纯一罪、实质一罪、法定一罪与处断一罪四大类型,包含继续犯、结合犯、连续犯等十余种具体形态。 我国刑法学界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基准,强调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个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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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法学术语,指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必要要件的犯罪。中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后者以首要分子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 该类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需存在发挥组织作用的首要分子,客观要件要求聚集三人以上并实施公然性破坏行为,主观要件强调共同犯罪故意,客体要件指向社会管理秩序。司法实践中,“聚众”标准通常以纠集三人以上为认定基准,包含煽动者和参与者。 刑法对聚众犯罪采取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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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Duty crime)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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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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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group criming)
集团犯罪是指由3人以上组成的,为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数种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危害性最大,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常用于刑事诉讼文书中。(例)共同犯罪包括有事先共谋和无事先共谋的集团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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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crime of hooliganism)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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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
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法人以组织的名义,通过法人的行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成为犯罪的主体。这种犯罪主要包括法人组织的垄断、操纵股票交易、偷税漏税、出售冒牌货、污染环境等。法人可否构成犯罪,在西方国家刑法中,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中有法人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并应受刑事制裁的明文规定,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大都否定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但近年来也有些学者提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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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special recidivist)
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对称。又称“同种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的累犯。主要特征是:(1)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累犯,就属于特别累犯。[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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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common recidivist)
一般累犯是“特别累犯”的对称。又称“异种累犯”、“普通累犯”。前罪与后罪不论罪质是否相同均可以构成的累犯。关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前后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有少数国家规定,后罪只要是故意犯罪,无论应判处多重的刑罚,均构成累犯。(3)前后两罪之间有一定的期限。 但是期限的长短,各国具体规定不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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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Recidivism)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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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aider; accessory)
帮助犯是法律概念中共同犯罪人的类型之一,其功能特征表现为通过帮助实行行为间接增强对法益的侵害。其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客观上存在对正犯行为具有促进作用的具体帮助行为,主观上具备帮助故意,且被帮助者需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正犯。帮助犯的本质区别于教唆犯,前者强化既有犯意,后者则创造新的犯意。中立的日常行为若在紧迫情形下直接促进犯罪行为实施,亦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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