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诉讼审判
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答疑意见: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实践...[ 详情 ]
-
诉讼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疑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何为“特殊原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出现因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 详情 ]
-
诉讼审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答疑意见: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过程中附带提起,与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故在审判程序、审判组织上...[ 详情 ]
-
诉讼审判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疑意见: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从立法意图来看,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第一审”指的是“第一审程序”,而并非“初次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详情 ]
-
诉讼审判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答疑意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我们倾向于认为,每笔物业费债务均系独立之债,其诉讼时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主要考虑: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总额,在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随时间的延续...[ 详情 ]
-
诉讼审判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疑意见: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体例结构看,不论是总体结构还是各编结构,都是按照“从一般到具体”进行编排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时,则应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适用规则。具体到买卖合同,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合同编通...[ 详情 ]
-
诉讼审判
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答疑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 详情 ]
-
民事民法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答疑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明确个人享有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应有之义,否则法律规定的权利将无法实现。因此,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被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 详情 ]
-
民事民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是否及时转送行为人或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就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将通知转...[ 详情 ]
-
民事民法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答疑意见:行为人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属于影射型行为。影射型行为是指通过外号、特定修饰语、行为、事件、经历、环境等特征要素指代对象,或采取排他性标识区别指向对象,但不直接指明特定对象的表达方式。尽管此种表达方式模糊,但如果相关行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 详情 ]
-
民事民法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答疑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网站登录信息、观影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是上述信息明显具有与个人喜好密切相关的可识别性,对视频网络平台而言...[ 详情 ]
-
民事民法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肖像权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适用。一般认为,适用舆论监督合理使用肖像权应当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目的的公益性,即对肖像权的制作、公开、使用,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必须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施某...[ 详情 ]
-
民事民法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答疑意见: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一旦定型后除非通过科技手段,否则难以改变。因此,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一样都可以成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实践中两者也经常同时使用,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时还往往配上其声音。民法...[ 详情 ]
-
赔偿救助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关系的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疑意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故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死亡与工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伤残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近亲属需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亡认定,由该部门认...[ 详情 ]
-
赔偿救助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疑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实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受到伤害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 详情 ]
-
赔偿救助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答疑意见:第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诉请赔偿,需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第二,当事人未在《工伤保险条...[ 详情 ]
-
赔偿救助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答疑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按照通常的工资总额缴纳。这既是对建筑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企业的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给予的特殊保护。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应覆盖项目中的所有职工。建筑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 详情 ]
-
民事民法
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
答疑意见: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重点围绕工作原因进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因素可以用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比如,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有证据证明职工在...[ 详情 ]
-
民事民法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答疑意见:第一,对于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应当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一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其前提是人民法...[ 详情 ]
-
民事民法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答疑意见:倾向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主要理由是: 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生效判决确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影响债权人...[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 “法护美好人生 ‘典’亮品质生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屈振年被公诉!曾采取不当方式阻止举报人检举揭发
- 携程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
-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吴运波、王建祥、孙立明、吴建平、田明有提起公诉
- 江苏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昊受贿案一审宣判
- 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 最高检挂牌督办13起重大涉黑恶案件,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
-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 新华网视评司法公开不能“匿名”,责任担当不可“隐身”
- 【第1210号】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以及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2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77号】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 【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 【第1043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第1042号】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865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