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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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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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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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期待权(expectant right)
期待权是法律领域术语,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源于德国学说与判例,未在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其核心为权利取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地位,需满足部分权利构成要件且受法律保护,具有发展性、独立性及现实性特征。 该权利存在于债权与物权领域,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以及附条件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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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既得权(vested right)
既得权(英文名:vested right),是指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且已被权利人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权利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前者如所有权、债权等均属既得权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已实际获得并能够直接行使法律权益。 该理论可追溯至斯托雷(Joseph Story)...[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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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抗辩权(counterplead right)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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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承认权 (right of admission)
承认权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对特定事实或行为予以认可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的自主性,例如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本人)可通过行使承认权追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应用场景广泛,且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密切相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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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代位权(right of subrogation)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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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选择权(right of choice)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程序事项的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论基础。其法律性质存在学术争议,有诉讼契约属性等不同观点。 该权利涵盖纠纷解决途径(如仲裁、调解、诉讼)、管辖法院协议选择、简易程序适用、审理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及结...[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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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抵销权(setoff)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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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解除权(Right of rescission)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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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否决权(veto power)
否认权一般指否决权,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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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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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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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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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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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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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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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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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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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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