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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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
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问: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答: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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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
申请再审可以停止执行吗?
问:申请再审可以停止执行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程序。只有您的再审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成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才会中止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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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
申请再审就会重新审理吗?
问:申请再审就会重新审理吗? 答:当您提交了再审申请以后,人民法院将审查您的申请理由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进行再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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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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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救助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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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救助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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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救助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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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救助
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答: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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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救助
如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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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答疑意见: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旨在对行使诉讼权利存在障碍的当事人,提供保障、支持。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考虑其身心特点及诉讼权利能力受限等因素,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以相当于“当事人”地位的相应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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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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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答疑意见:一般情况下,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的净资产为负,股东的股权价值为零。在破产程序中,原则上应当遵循破产法上的“绝对优先原则”,即清偿顺位在前的权利人未获得足额清偿前,清偿顺位在后的权利人不能得到清偿,当企业债权人未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不能享有任何权益,即股东权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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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关系紧张,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民营企业以该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答疑意见: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如何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以及保护到何种程度,事关民营企业的经营秩序。如果限制过多,有可能对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则可能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民营企业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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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
答疑意见:第一,关于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大型建筑集团与中小材料供应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属于《批复》适用的典型情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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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答疑意见:根据引渡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裁定时,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正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或者被执行刑罚,即具有暂缓引渡情形,应当在裁定中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时,亦应在裁定中作相应说明。国务院在决定准予引渡时,可以同时决定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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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第一,是否超出请求国追诉时效期限。引渡请求书中需载明请求国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和所指行为是否超出该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说明,据此作出判断。 第二,是否超出我国追诉时效期限。其一...[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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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向外国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时应注意以下要点:一是,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确实受我国刑事司法管辖,只需假定“该行为如果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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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
答疑意见: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另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其一,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存在交织,但并不必然牵连;行受贿等行为并非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并非串通投标产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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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疑意见: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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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疑意见: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条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是指因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毁、消耗、减少的直接价值。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中标...[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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