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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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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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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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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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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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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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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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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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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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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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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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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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185 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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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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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185 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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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认定
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在于: 其一,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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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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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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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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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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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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