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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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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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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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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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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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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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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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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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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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细化: 1.分级保护机制:一级保护植物入罪标准为采伐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为2株或2立方米; 2.价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植物价值,无法确定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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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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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标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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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对象要件: 犯罪对象是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 主体要件: 该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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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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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需要特定目的。非法采伐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手段如果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则还包括“其制品”。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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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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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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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犯盗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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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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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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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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