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术语法律术语
-
应诉通知书(notice of respondence to action)
应诉通知书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详细 ]
-
一裁终局(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 详细 ]
-
言词证据(verbal evidence)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 详细 ]
-
讯问笔录(interrogation record)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重要的环节。[ 详细 ]
-
训诫(reprimand)
训诫(拼音:xùn jiè)是汉语词语,指告诫、教导,也指法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内涵包含日常语境下的教育劝诫和法律术语中的司法惩戒。在法律层面,训诫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者、违反法庭规则者及因不满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免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执行方式为口头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需记录在案。适用情形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等法规界定,公安机关、法院等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对未成年...[ 详细 ]
-
询问证人( inquire/question a witness )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口头方式向证人、被害人等知情人调查案件情况的侦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询问可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现场或其指定地点进行,必要时通知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且必须个别询问并告知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与“讯问”不同,询问对象不涉及犯罪嫌疑人,法律后果较轻。在庭审中,律师可通过交叉询问揭示证言矛盾,削弱对方证据可信度[ 详细 ]
-
宣判笔录(record of rendition of judgement)
宣判笔录是法庭在刑事和民事审判过程中,用于记录宣判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及判决结果的重要法律文书。该笔录由书记员负责制作,需准确记载宣判全过程,包括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关键信息。笔录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生效,其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及后续法律程序[ 详细 ]
-
行政审判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
行政审判庭是简称“行政法庭”、“行政庭”。人民法院内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主要有:(1)财政税务行政纠纷案件;(2)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工业产权行政案件;(4)生产经营管理行政案件;(5)基本建设、土地管理行政案件;(6)计量、统计、邮政行政案件;(7)医药、卫生管理行政...[ 详细 ]
-
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诉讼法全文...[ 详细 ]
-
刑事自诉状 (self-incriminating criminal complaint)
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其使用范围是:用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详细 ]
-
刑事自诉(Criminal self prosecution)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 详细 ]
-
刑事拘留(Criminal detention)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详细 ]
-
刑事辩护制度(Criminal defense system)
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辩护同义)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 详细 ]
-
先予执行(advance execution)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 详细 ]
-
物证(physical evidence)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时遗留的各种痕迹(血迹、指纹等),查获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详细 ]
-
退回补充侦查(return of a case for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时,依法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诉讼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审理阶段仅能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一个月,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作不起诉决定。[ 详细 ]
-
投案(appearance)
投案,指行为人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并听候处理的行为 。该行为是构成自首的法定要件之一,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重条件。自动投案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前主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投案途中被抓获且查证属实等。投案行为需发生在司法机关采取询问、讯问或留置措施之前,且投案后逃跑的不予认定。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投案方式涵盖本人主动...[ 详细 ]
-
通缉 (wanted for arrest)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在逃的犯罪分子通令缉捕的紧急侦查措施。通缉的对象包括罪该逮捕尚未拘留、逮捕时逃跑的和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两种情况。通缉的形式是向有关地区发布通缉令。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发布,超出自己管辖地区范围的通缉令,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被通缉人捕捉归案的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将被通缉人扭送公安政法机关处理。通缉令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 详细 ]
-
庭审(court trial)
庭审是汉语法律术语,指法院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庭审包含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全国法院累计公开庭审案件超940亿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逾2300万件。研究表明,女性法官在庭审中被男性打断发言的比例随人数增加而上升,2015年达65.9% 。庭审证据合法性需审查取证方式、程序及主体三要素,区分言词与实物证据证明标准。[ 详细 ]
-
提起公诉 (institute a public prosecution)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这些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出新规
-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将于6月23日开始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怎么建?官方指南来了
- 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其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支持?
- 处理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是否可“兼得”?
-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值班律师:李律师 1772153023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网站合作与反馈
E-mail:21226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