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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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Judge)
审判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员的一种职务称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 除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省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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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acting judge)
代理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内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代理审判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立审判案件,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审判员时,经院长或庭长指定,代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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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procurator)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检察官因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按照员额制管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称员额检察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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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associate justices; justice)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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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 (hearsay)
传闻证据是法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通常指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而通过他人转述获得的证据。该证据形式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特定的适用规则,其特点包括间接性等。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证据的可靠性。 主要特点 播报编辑传闻证据的核心特点在于其间接性来源,即并非由证据提供者直接感知案件事实。这一特性决定了传闻证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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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 (summon; call)
传唤,通常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用传票或通知的方法叫与案件有关的人,按时到达传唤地点,接受讯问。常见的传唤有社会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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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 invalidating judgement (fo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除权判决是民事诉讼中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适用于公示催告程序。当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法院驳回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该判决。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审查条件,判决生效后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申请人可凭判决主张票据权利。该判决具有羁束力、确定力、除权力及执行力,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利害关系人若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报权利,可在知晓判决公告后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 。 现行《民事诉讼法》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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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Remand)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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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立案( revoke a case placed on file)
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已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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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 (withdraw appeal)
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在上诉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请求撤回上诉的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1)须由上诉人或特别援权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口头两种形式,口头申请应记入笔录,并通知被上诉人。(2)必须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提出。(3)是否允许撤回上诉要由法院锐定,上诉一经撤回,上诉人丧失上诉权,无论上诉期间是否届满,上诉人均不得再行上诉,上诉程序即告终结。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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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seal up)
查封(chá fēng),汉语法律术语,指对财产或场所检查后张贴封条禁止动用的强制措施。作为动词,其核心定义为检查后贴封条封存,并在查清事实后处理,具有临时性与强制性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查封根据领域不同呈现特定内涵:民法涉及不动产归属与不可抗力认定;刑法规定法院可查封犯罪者财产,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公司法将其与企业破产债务清算关联,界定股东责任。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需由法定机关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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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
采信,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所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后,通过分析判断,认定该证据是否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的活动。 采信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采纳、相信某种事实、证据等。 通常用在法律上,就是你举证,法院对你的证据予以认可,就叫采信;法院不认可你的证据就叫做不予采信。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所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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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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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judgment)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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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order; ruling)
裁定书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对程序性争议、部分实体问题及执行程序关键节点作出的书面决定,具备法律强制效力 。其格式与判决书相近但内容更为简练,需明确记载裁定事项、法律依据及执行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书可用于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审查等场景,部分类型允许复议或上诉。执行程序中,法院通过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或变更执行管辖。2023年司法部将裁定书纳入"最多跑一次"公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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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legal jurisdiction)
法定管辖是“协议管辖”的对称,指由法律规定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对法定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均属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管辖包括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等类型,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权限,地域管辖细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等情形)及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等强制管辖)。协议管辖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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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jurisdiction by order)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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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property preservation)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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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not to prosecute)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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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written decision of disapproving an arrest)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制作的司法文书。该文书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或未达逮捕必要性标准等情形,须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三日内反馈执行情况 。文书需配套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详细阐述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依据等内容 。公安机关对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或复核请求。 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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