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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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court investigation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阶段,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目的在于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以便正确合法处理案件。 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诉讼活动。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将法庭调查规定为庭审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内容...[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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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court debate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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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legal instruments/papers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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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司法警察(bailiff; court police)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 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专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特殊警种。 司法警察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任务是警卫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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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 (statutory legal evidence)
法定证据又称形式证据,是法律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并要求法官机械适用规则的证据制度 。该制度形成于16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盛行于16至18世纪封建制时期。 根据该制度,证据被划分为完全证据与不完全证据,单一证人证言被视为不完全证据,需两人一致证言方可构成完全证据,矛盾证言则以多数一致为准。法官须依照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明力规则被动计算证据效力,不得基于自主认知判断案情,形式化审查取代实质性分析。刑事被告口供被视为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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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impose a fine)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因而与执行罚相区别。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执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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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案件 case of trial of second insurance
第二审案件是指由第二审法院审判的对第一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在中国,经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是第二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提起审判的,仍为第二审案件。 在两审终审制国家,第二审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中国第二审案件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即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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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trial of second instance)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我国诉讼制度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上诉方式 上诉可...[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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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席判决(judgement inter parties)
对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开庭审理、完成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后依法作出的判决类型 。该判决与缺席判决形成对应关系,后者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形。判决书需明确记载案由、诉讼请求、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等内容,经审判人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席判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其效力覆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局性判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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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仲裁员 (sole arbitrator)
独任仲裁员是指由一名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及简单人事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可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仲裁员依法主持仲裁程序,负责查证、辩论、调解及裁决,并需遵守独立公正、保密等行为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独任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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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collegial panel)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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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庭 (sole-judge bench)
独任庭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形式,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其适用范围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程序案件。该组织形式不得用于行政案件。 审判员在独任庭中承担案件全权责任,主持开庭、调解、制作裁判文书,并决定程序性事项。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受限和程序转换不规范等问题,学界建议将适用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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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procedure of supervision and urg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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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 (pronouncement of judgement or sentence later on a fixed date)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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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record of investigation)
调查笔录是法律工作者在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向相关人员调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具有证据效力。正文采用问答形式记录案件事实,尾部需经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该笔录作为书证可提交法庭,在行政处罚、民事审判及行政裁决中均被列为法定证据类型 。制作时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完成,调查前需出示证件并告知权利义务。笔录内容需经被调查人逐页签署,拒签时应注明事由,必要时以录音录像佐证。禁止使用诱导性提问,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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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third party)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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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1)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划分地域管辖。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移送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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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pass a judgment or sentence in court)
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应在十日内发送当事人。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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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Litigant statement)
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当事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审判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以当事人的陈述为重要内容。当事人的陈述都必须在审判长许可下进行。被告人供认犯罪后应陈述其犯罪全过程,否认罪行时应允许其提出辩解和反证;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应当庭陈述自己的意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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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式诉讼 (accusatory procedure)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是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初期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以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为基本特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该诉讼形式中,国家未设立专门追诉机关,控诉权由公民个人或其亲属行使,司法官仅作为消极仲裁者审理案件。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需自行举证并参与公开辩论,审判过程采用神示证据制度解决疑难案件。古雅典、古罗马的“公共诉讼”及西周时期的司法实践均体现了这一模式。 弹劾...[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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