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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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Board of arbitration)
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因此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随着仲裁形态的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早期的仲裁多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临时性行为,因此,很少有常设的仲裁机构。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是人类社会进入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时代后即19世纪才出现,诞生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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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arbitration tribunal)
仲裁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负责审理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临时性组织。其组成形式分为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和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含首席仲裁员)两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遵循独立裁决原则,不受行政机关干预,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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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arbitration)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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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
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根据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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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designated defending)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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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 conclusion of execution)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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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 discontinuance of execution)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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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executor)
执行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成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的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的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执行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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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opposition to execution)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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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庭 (executive tribunal)
执行庭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对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财产部份的执行事项。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执行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执行员若干人组成,并配有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根据中国民事诉讼...[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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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accountable warrant)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由债权人提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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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witness testimony)
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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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evidence)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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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Investigation end)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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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investigation stage)
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从发现犯罪或犯罪线索开始,至通过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实到侦查终结为止的阶段 。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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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Creditors' meeting)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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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make a statement of repentance)
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应责令其具结悔...[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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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case of retrial)
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诉讼案件。其启动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具有纠正司法错误、保障诉讼权利的制度功能。再审案件可分为依职权再审与依申请再审两类,前者由法院或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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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书(Not Guilty Verdict)
无罪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检方未能充分举证而作出的法律文书。其结构与一审刑事判决书一致,包含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判决结论上有明确的无罪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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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sentence; finding of “guilty”)
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的对称。指的是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判决。有时虽然认定有罪,但依法也可免除刑罚。有罪判决关系到一个人是否犯罪,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制作有罪判决书,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处理的法律根据。 中国人民法院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详情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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