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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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被代理人(principal)
被代理人是指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其代理权授予需通过载明代理人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确认,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时应明确代理事项。 被代理人可为公民或法人,无民事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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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agent)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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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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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gross misunderstanding)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民法意思表示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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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malicious collaboration)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 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之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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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revocable civil act)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般指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此类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为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存在过失性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等条件;显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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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ineffective act)
无效行为是法学术语中特指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事由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表现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我国对该制度的探索始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4年与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无效之诉”。其涵盖实体行为、程序行为、侵益行为、授益行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等多种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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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民事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Quasi Civil Juristic Act)
准民事法律行为(Quasi Civil Juristic Act)又称“准法律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感情有密切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同一效力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意思通知,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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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after death)
死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典型形式包括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方为有效,表现为遗嘱人生前订立、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兼具生前与死后法律行为特征,其效力优先于遗嘱。该行为的核心法律特征在于死亡事件的不可逆性对法律行为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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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before death)
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的对称。行为人生前所为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适法行为和不适法行为两种。大多数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为生前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赠与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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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term)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约定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权利义务生效或终止前提的法律行为。此类行为所附期限具有未来性、意定性和特定目的性。根据期限类型不同,分为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生效)和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失效)。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相比,附期限行为的未来事实具有确定性且不受主观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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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Conditional civil juristic acts)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此类行为可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依法律性质不得附条件的行为除外。 所附条件需满足未来性(即未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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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informal civil legal act)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依据形式要求划分,无需特定形式即可成立,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口头、书面、推定或默示方式表达意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不要式,仅少数需履行特定手续(如书面协议与登记)。与之相对的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例如私有房屋买卖需书面协议和登记手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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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35条,其形式包括书面、公证、登记等,未采用法定形式可能影响法律效力。 该行为分为法定要式与约定要式两类:前者如不动产转让需依法登记,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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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consensual civil juristic act)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指仅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均属此类。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类型,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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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practical civil legal act)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要物的法律行为”、“实践的法律行为”。是指除须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何种行为属于实践的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行为的性质。根据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运输合同、保管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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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out award)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一方承担民事义务时无需对方给付对价。该分类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对价性为标准,典型表现形式包括赠与合同、无息贷款合同等。相较于有偿行为,其法律行为内容与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差异。[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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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consideration)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学术语,指当事人一方为获取利益需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基础为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这类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比较高,典型表现形式包括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与无偿行为不同,有偿行为的法律责任更严格,例如出卖人需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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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法律行为(joint act civil legal act)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合致行为,是指必须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于合同订立、设立合伙组织等场景。其成立需满足多方意思表示平行的核心要件,强调主体复数性(两个以上参与)与意思同向性特征。 根据成立要件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多方法律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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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律行为(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双方法律行为是以双方当事人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其成立需满足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要件。典型形态包括各类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赠与合同等,其中赠与合同需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且受赠人明确接受方能成立。与单方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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