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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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代理(general agency)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处理任何事务的法律授权形式,但在法律实践中,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与一般代理相比,全权代理作为特别授权代理形式,除基本诉讼权利外还涵盖当事人实体权益相关权限,其效力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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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代理 / 全权代理(general agency)
普通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总括代理或佣金代理,是法学术语中不享有商品专营权的代理方式。在同一地区和时期内,委托人可指定一家或多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商,根据销售商品的金额支付佣金,且委托人直接与其他买主交易无需额外佣金。普通代理的代理权无特别限制,代理人可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该代理方式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广泛采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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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Apparent Agency)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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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理(authorized agency)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与表见代理不同,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不因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而改变,其核心在于代理权的合法基础。该制度保障了民事代理行为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是民法中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权代理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授权或法律规定获得合法代理权,并在此权限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1.代理权来源合法,包括明示授权或法定情形;2...[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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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 / 再代理(submandated agency)
凡是由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的,称为再代理,又称复代理。 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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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The agent)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规定及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作为代理关系的基础形式,其与复代理(转委托)形成对照。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处理代理事务,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转委托,包括事先同意、事后追认或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中断等)。法定代理人可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我国《民法典》第161-164条明确规定了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及责任归属。[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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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Agency behavior)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为发生要约,代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代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申请专利等。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项规定,代理行为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应当具有如下要件:(1)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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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act of authorization)
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出的允许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在于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可单方授予或撤回。 该行为包含明示授权、推定授权、明显授权、职业授权及追认授权五种方式,其中契据买卖或土地利息转让等特定情形需采用书面形式。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可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存在,外部关系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上采用无因性规则。 学说界对授权行为性质存在委托合同行为说、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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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a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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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人(subagent)
复代理人是指由原代理人转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其代理权限来源于原代理权的延伸,需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可生效,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实施的转委托除外。复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原代理人仅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复代理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但自然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则需在其经营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原代理人选任时需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违...[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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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designated agent)
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依法指定行使代理权限的自然人,属于代理人的一种类型。其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推诿责任的场景,通常优先在法定代理人范围内指定,无法定代理人时则在其他监护人或律师中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指定主体包括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及法院,需遵循最有利被监护人原则并尊重其意愿。代理人被有效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需承担...[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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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
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的一种。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当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时,他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时,所受托的事项必须符合其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前者称为“单独代理”或“一人代理”,后者称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场合,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防互相...[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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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其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授权,具有无偿性特征,虽具有全权代理权限但实体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以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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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 被委托人(trustee)
受托人一般指被委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或称被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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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principal)
被代理人是指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其代理权授予需通过载明代理人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确认,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时应明确代理事项。 被代理人可为公民或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适用于法定或指定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形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委托。代理人在权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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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agent)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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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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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gross misunderstanding)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民法意思表示中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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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malicious collaboration)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 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之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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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revocable civil act)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般指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此类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为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存在过失性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等条件;显失公平行为则要求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致使权利义务失衡。此外,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也被纳入可撤销范围。被...[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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