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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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3条、第48条第2款、第91条、第94条、第97-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6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88-192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80-298条

第十五章 通缉

15-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可以发布《通缉令》。

2.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15-02.批准通缉

1.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通缉(悬赏通告)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通缉的范围、种类、理由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15-03.制作通缉令

1.制作《通缉令》。《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2.制作《悬赏通告》。《悬赏通知》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3.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4.录入信息系统。《通缉令》制作后,应当将《通缉令》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数据库。

15-04.发布通缉令

1.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发送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张贴等方式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15-05.查缉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和办案单位,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死亡,案件被撤销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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