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由结算地公安机关管辖。
6.毒品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28-02.专门管辖
发生在下列特殊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分别由有关专门公安机关管辖: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2)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案件。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4)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其他地方的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管辖相应类别或者区域内发生的案件。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28-03.指定管辖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20号)第6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9-13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第5条
《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02〕1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 公通字〔2006〕12号)第10条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5〕30号)第2条
《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8〕3号)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法〔2008〕18号)
第二十九章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
29-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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