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1-07.不批准逮捕

1.释放。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在十二小时以内释放,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补充侦查。

(1)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3)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4.复议、复核。

(1)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复核。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1-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内将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通知看守所。

2.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1-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1.移送审查起诉。依照本细则第26-03条规定办理。

2.变更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侦查的,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3.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1-10.释放被逮捕人

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办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0条第1款、第66条、第68-76条、第124-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第7-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15-131条、第133条、第139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款

《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高检会〔2001〕10号)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52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